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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6]12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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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发[2006]129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国税发[2006]12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12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6]1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即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在同一县(市、区)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连锁经营店、汇总纳税的各县(市、区)的报帐单位,也应该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国税、地税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生产经营地点不在本辖区的,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告知其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但对省地税系统管辖新办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对市局设有涉外分局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市区区域范围内的,该纳税人到市局涉外分局办理;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该纳税人到县(市)局地税机关办理。二是对市局没有设立涉外分局的,纳税人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办理。
  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的识别号要严格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对同一纳税人按照编码原则统一赋码,确保一个纳税人只有一个纳税识别号,为实现国地税之间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创造条件。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的编码原则参照此规定执行。
  办理税务登录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码原则为该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有重码时在其身份证号码后依次加01、02…99等顺序码。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办理企业税务登记,不得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体税务登记。其纳税识别号按照行政区域代码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三、加强无照经营纳税人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税务登录,并督促其履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义务。切实加强对此类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必须要求照章征税,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巡查巡管工作,发现没有办理税务登录的业户,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和对外门户网站上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已经宣布税务登记失效的纳税人,需要恢复税务登记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处罚后,方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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