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1〕2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个体工商户管户管理,按月与工商和国税管户进行核对并纳入计算机数据大集中系统管理,对集贸市场要坚持一户一证的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减少漏管户。要准确掌握已达起征点户数和未达起征点户数及享受优惠税额。
二、不折不扣地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服务工作。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和“富民强区”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区地税系统培植涵养税源,加大税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扶持力度,主动跟进税收服务民生工程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到位,见到实效。对在落实工作中存在拖延扯皮、明减暗增,或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借口而不及时贯彻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区局将严肃处理。要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服务工作,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纳税咨询服务,保证发票供应,不得多头审批,确保纳税人随到随买。
三、严格定额核定程序,提高定额管理科学性。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算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保定税的公平、准确。要严格执行定额核定规定程序,调整定额必须经旗(县、区)地税机关定额评定委员会集体审批,并向其主管盟市地税机关备案,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擅自随意调高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