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2〕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经2012年12月13日自治区地税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促进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不断推进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 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制定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税务行政许可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重大财务开支;
(六)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税务干部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和专家进行综合论证。
(三)听取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意见。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属于听证范围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听证。
(四)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确认程序:
(一)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方案。
(二)相关部门对决策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由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也可由副局长提出,报局长确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实行集体议事,并以局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见。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依法监督以及相关部门和全体税务干部的监督。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由有关部门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做出决策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擅自决策的;
3、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的;
4、集体决策出现严重偏差和失误的;
5、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