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内政发〔2013〕10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结合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8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69项,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16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3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要求,认真做好此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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