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至2015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7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至2015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必须委托同时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使用中央资金,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投标信息。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采购人和各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切实规范采购程序。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财政资金。
六、各盟市预算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或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采购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单一来源采购事项有异议且情况属实的,应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事宜。
九、涉及环保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国家最新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十、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通过预留预算份额、给予评审优惠、减轻经营负担、推进融资和信用担保等方式,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十一、为节约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优势,鼓励各盟市择优选择部分通用类采购品目,积极试点开展批量集中采购工作。
十二、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承担。
十三、各盟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水平,对规避政府采购制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十四、各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十五、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通知》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认真执行。同时要结合实际,依法科学确定与《2014年至2015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附件:2014年至2015年盟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201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