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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财税〔2014〕126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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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wz1CF0haH6ZIaZYrq0F6z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4〕126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财税〔2014〕126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1262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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