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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时间:1987.3.10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根据大兴安岭、甘南等地税务局反映,关于政企合一单位应如何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于经费来源有财政拨款也有业务收益或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可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不同经费来源按比例划分征免。但对经费来源完全靠企业本省业务收益或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大兴安岭地区(不包括呼玛县)、伊春市(不包括铁力、嘉荫县)、大庆市所属区、县、以上政企合一的地区,有的单位即是政府序列的办事机关,又是企业的业务部门,适用企业房产,经费全部在企业提取的,可按编委所列行政编制占人员总数的比例,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具体征免幅度由行署、市税务局确定,并抄报省局备案。如果按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政府机构和企业机构单独设立的仍应按照黑税四字(1986)第3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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