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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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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6 10: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2/2/21/art_7457_61651.html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22年第2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22年第2号
【发文日期】 2022-01-2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m≤1600时, Y=0.0078×m+3.8;m>1600时,Y=0.0048×m+8.6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0日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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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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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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