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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16号。
发文时间:1987.5.14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促进我省集贸市场的发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暂缓征收房产税。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用房,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绿化喷洒车,铲车,轧道车,挖掘车灯给予免税照顾,其他专用车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专用汽车有功能吨位的,按照机动载货汽车吨位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没有功能吨位的仍按原规定按车体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减半征收。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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