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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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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x2ZBdYlB5qRlAIMHWgwinA==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办法》”修改为“特制定了《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办法》”。
  (二)将第二条“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三)将第十六条“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四)将第十八条“包头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二、对《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作出修改
  (一)正文第一条中“经各旗县区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各自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二)附件表格(一)的标题“高新区地税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高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三)附件表格(二)作废。
  (四)附件表格(三)的标题“东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东河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五)附件表格(四)的标题“青山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青山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六)附件表格(五)的标题“昆都仑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昆都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七)附件表格(六)的标题“九原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九原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八)附件表格(七)的标题“土右旗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土右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九)附件表格(八)的标题“固阳县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固阳县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十)附件表格(九)的标题“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白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十一)附件表格(十)的标题“石拐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石拐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十二)附件表格(十一)的标题“达茂旗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修改为“达茂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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