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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19]2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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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9]2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19]2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全文有效
  2019-6-17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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