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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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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浙财综〔2021〕6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财综〔2021〕6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21-02-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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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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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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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浙财综〔2021〕6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浙财综〔2021〕6号
全文有效
2021.2.7
为继续推动企业减负担降成本,不断优化我省菅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全省各地继续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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