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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税二字[1985]79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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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39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税二字[1985]79号
文件名: 黑税二字[1985]79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5-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税二字[1985]79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省政府颁发实施细则以前,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纳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问题
在我省境内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关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问题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计税依据就地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临时经营、行商或无固定地点流动经营的纳税人,在营业行为发生地按当地使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区类划分与适用税率问题
1、纳税义务人在省辖区市区的,税率为7%。市区系指城市区行政区划所辖的范围
2、纳税义务人在省辖区的郊区、县级市的市区、伊春、大兴安岭所辖区、县城以及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镇、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不再上述地区的税率为1%。
四、关于减税、免税问题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集体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后,由盈利变为亏损的,只对生产高税率产品(烟、酒、糖精、化妆品、鞭炮、焰火、汽油、润滑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
五、关于代扣税款与计提手续费问题
凡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产品税的单位,均应在代扣税款的同时,按当地使用税率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个别已按综合税率扣缴税款的,应只就扣缴营业税(或产品税)的部分计算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代扣代缴单位可代扣营业税、产品税计提手续费的比例,提取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手续费。
六、铁路运输部门在中央主管部集中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方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七、关于补税、罚款问题
对按规定补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或罚款的,同时补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或处以同样倍数的罚款。
八、对加成征税与加收滞纳金问题
对按照规定加成征收营业税的,应按加成后征收的营业税总额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逾期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九、关于集贸市场征税和收入分成问题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产)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或产品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在城乡集贸市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13号《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按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比例计提分成收入。但乡、镇不实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成。
十、关于条例时间和具体征收日期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省征收工作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过去未征的税款,除集市贸易税收、代扣代缴税款、个体户工商业户缴纳定额税款外、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按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补交入库。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计经委、省直各厅、局、行、省人大办公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电台、报社、省军区后勤部、哈尔滨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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