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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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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12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51号
文件名: 国税发〔1994〕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51号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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