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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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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xfs/22963.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5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字〔199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53号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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