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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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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2020.1.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紧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上海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2月17日前不开学。此前,学校不组织学生返校、不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相关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一旦确定,将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针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沪的人员,各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
  四、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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