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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冀财综[2014]97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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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编号: 冀财综[2014]97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冀财综[2014]97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冀财综[2014]97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冀财综[2014]97号
  全文有效
  2014-12-25
  河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
  1.教育部门:幼儿园伙食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广播电视大学收费中的普通高职计划生和电大两沟通教育学费、实验室收费、音像教材收费、毕业证书费,自学考试收费中的本专科毕业审定费。
  2.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收取的报名考务费。
  3.农业部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普通中专学费。
  4.物价部门:价格鉴定及咨询服务费中的价格咨询服务收费(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免征项目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免收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
  三、对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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