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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16年第7号 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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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6/t20180614_1773899.html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文件编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16年第7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16年第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公告2016年第7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12-30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便于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的规定,现将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水资源税纳税申报期限认定标准为:2016年7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月平均申报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上(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度1月20日前,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申报纳税情况,认定纳税人本年度的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水资源税纳税期限认定标准为:上一年度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上(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1月25日前将符合按季度申报纳税条件的纳税人清单传递给负责取用水量核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核定取用水量。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6年12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解读《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便于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自2017年1月起,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按季征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公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第十三条规定“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二、适用范围
  水资源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当前纳税人状态为正常;二是月纳税额较小。
  三、税额标准
  月平均申报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下(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月平均缴纳水资源税税额在1000元以上(计算依据不含零申报月份),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四、核定征期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水资源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按季核定取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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