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首段中“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二、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三、将第四段修改为:“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四、将附件2:“线上电签”流程中的“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分别确认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修改为“纳税人确认委托扣款协议书信息”。
五、在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中增加一行,“序号”为“30”;“银行名称”为“渤海银行”;“是否受理对公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与纳税人名称一致的个人账户”为“是”;“是否受理账户名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的个人账户”为“否”。
本公告自发布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通过网签协议方式解决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税务机关即可完成协议签订。现将网签协议流程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可以通过“以验代签”和“线上电签”两种方式办理。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二、我省目前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30家,后续仍将会有银行开通网签功能。
三、对于暂未开通网签功能银行或者目前不受理“银行账户名称与纳税人名称不一致”网签业务银行,纳税人按原签约方式去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修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4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过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方式,解决了纳税人签订协议时需在税务机关和银行间多次往返的问题,实现“不跑”或“最多跑一次”即可完成协议签订。2018年6月,根据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后的工作实际,本公告对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同时扩大了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范围,进一步提高了纳税人办税便利性。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因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改为主管税务机关;二是修改了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数目,由29家调整为30家;三是因原有的网上办税平台整合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将纳税人网签平台由“云办税厅”修改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四是由于新增1个开通网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功能银行,修改了附件3《开通网签银行列表》,增加了渤海银行相关信息。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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