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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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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5 10: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0.6.22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如下:定期定额户可以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在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向银行发出划缴税款通知,银行据此从定期定额户签约账户划缴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23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明确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典型调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全省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实践,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增长变化情况,本着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如何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设立登记,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税务机关核定其定额为每月4万元(不含税收入),则该个体工商户2020年的定额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
  四、定期定额户何时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上述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中,在4月至8月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分别为4.5万、6.5万、6万元、7万元、8万元,因5月至8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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