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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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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9-01-1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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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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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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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通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1.16
为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保证缴费人利益,优化缴费服务,现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调整为全月征收。
二、1-3月份,对确因税务部门原因未能当期缴纳费款的,可于次月继续办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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