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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7〕4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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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Mzn4kbp6izBwtvJG1uT/+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字〔1997〕44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7〕4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7〕4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国税发[1996]1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如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称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应报请区局按区局批准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区局服务器LOCAL用户TS子目录下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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