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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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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微信缴纳车船税的通告 |
发文日期: |
2019-12-1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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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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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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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微信缴纳车船税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9.1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对于挂车、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以及属于交强险范围但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未投保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我省开通了微信缴纳车船税的渠道,可实现车船税的申报缴纳、近三年在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明细查询等。纳税人可通过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或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申报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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