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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 冀财金〔2020〕8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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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
文件编号: 冀财金〔2020〕8号
文件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 冀财金〔2020〕8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财金〔2020〕8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财金〔2020〕8号
  全文有效
  2020.2.11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委(局)、工信局、审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齐心协力把工作抓实、抓细,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级各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主动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宣传介绍政策,确保企业了解内容、知晓流程,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三、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情况,积极组织符合支持范围内的企业申报,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部门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属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各市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四、及时申报贴息资金。市县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贴息,最终由省财政厅汇总全省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申报贴息资金的企业需在5月10日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贷款合同、银行流水明细等申报材料,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各级各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将本地区申报并经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优惠贷款情况抄送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报送本地贴息申请时应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六、建立快速响应机制。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认真领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和本通知文件精神,第一时间与辖内纳入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建立沟通联系,指导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主动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推动确定授信意向的金融机构提高审批效率,精准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快速发放贷款,切实把专项再贷款快速精准落实到位。
  七、加强贷款台账管理。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采取多种形式从严审核认定用于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合格贷款,建立合格贷款发放电子台账,按日将符合条件的合格贷款台账报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同时,要指导金融机构密切跟踪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将专项再贷款资金第一时间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相关部委出台新的规定和要求后,我们将及时下发有关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审计厅
  2020年2月11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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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8号文  发表于 2020-9-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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