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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发〔2020〕3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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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医保发〔2020〕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发〔2020〕3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冀医保发〔2020〕3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冀医保发〔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3.6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省本级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制定如下方案。
  一、减征范围
  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减征期限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三、减征比例
  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四、减征执行形式
  (一)已打印征缴单并完成缴费的企业。医保经办部门(0311-85518083)按照减征比例要求进行退费处理。
  (二)已打印征缴单暂未完成缴费的企业。须与医保经办部门(0311-85518092)沟通,待经办部门按减征比例重新生成征缴信息后,单位自助打印征缴单再行缴费。
  (三)未打印征缴单的企业。可正常进行基数核定,征缴单显示的金额为已扣除减征部分后的实际缴纳医保费。
  五、减征政策不影响相关权益
  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个人账户划拨,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费的核定、缴纳,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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