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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受“一税两费”减免税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763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4〕1404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京财税〔2010〕1165号)。
(四)《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综〔2012〕2451号)。
(五)《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扶持城镇退役士兵有关优惠政策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执行,但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政策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一税两费”的其他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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