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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5]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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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征[1995]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5]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1995]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1995]5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骸时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税收征管档案的范围税收征管档案是各类税收征管资料加工、整理的结果。以下税收征管资料属于税收征管档案的范围。
  (一)税务登记资料:1.税务登记申请书。2.税务登记表。3.验资证明。4.租赁(承包)合同。5.主管部门批准开业证明。6.其它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申报各税时填写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三)税收交(退)款资料(税收计会统档案除外):1.各类税收专用、通用缴款书存根联。2.各类税收完税证存根联。3.其它税收缴(退)款凭证。
  以上均包括计算机打印的凭证。
  (四)减免税资料: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报告。2.批准减免税通知书。3.减免税专用税票。4.减免税恢复征税通知书。5.其它减免税资料。
  (五)税务稽查资料:1.纳税人纳税自查报告和报表。2.税务检查报告。3.税务稽查定案各类原始记录。4.来信、来访原件(或复印件)。5.税务处理决定书。6.其它税务稽查资料。
  (六)税收专项调查资料:1.各类专项调查报告和报表。2.税收负担率测算、核写记录。3.税收纯益率测算、核定记录。4.定额、定税核定记录。5.其它调查资料。
  (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八)发票资料:1.纳税人领购发票明细帐。2.纳税领购发票申请书。3.纳税人自印发票申请书和附样。4.纳税人发票违章 处理资料。5.发票缴销表。6.其它发票资料。
  (九)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清册。
  (十)其它税收征管资料。
  使用计算机生成的磁盘、磁带文件凡属税收征管档案范围的也京戏归入档案,有关规定另行研究。
  二、税收征管档案的管理形式
  (一)税收征管档案由各征收所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原市内六个区可逐步过渡到由分局设专职管理员集中管理。
  (二)税收征管档案原则上以纳税户为对象,按纳税户建档,“一户一档”。税收征管档案按纳税户的经营行业统一编号;行业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的顺序统一编号。
  (三)税收征管资料无法按纳税户归集的,可按资料分类建档。
  (四)税收征管档案定期(一般按年度)装订成册。装订要规范化,档案封面、盒、袋要统一规格。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和传递税收征管资料是建立税收征管档案的原始材料。税收征管资料进行税收征、管、查工作过程中随时形成的。
  (一)税收征、管、查人员日常工作中必须注意收集各类征管资料,及时将资料分类筛选,凡属应归档的必须妥为保管。
  (二)税收征、管人员应将当月属于归档的资料分类整理好,于次月十五日内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单》移交档案管理员。
  (三)税收稽查人员日常收集的稽查资料比照征、管人员资料的传递程序办理。
  但稽查的大案、要案或专项稽查可在案件查结后,按单项将资料分类整理,移交档案管理员。
  (四)档案管理员在接收资料时,必须按《税收征管资料移交单》清点无误后签字接受。同时按税收征管档案的范围审查资料是否完整,监督移交人员及时补齐。
  四、税收片管档案的查阅税收征管档案是税收分析的原始信息,应当充分发挥其强化税收征管的作用。
  (一)档案管理员应设置《税收征管档案借阅登记簿》。
  (二)本所人员借阅档案时,应履行登记手续,限十日内归还销号。需延期,向管理员提出要求,经同意可延期。
  (三)分局内部非本所税务人员查阅档案时,经所长批准可在档案室内查阅,但不得借出。必须借出时,报经主管分局长批准方可借阅,限十日内归还销号。
  (四)外单位及其人员原则上不准查阅、影印税收征管档案。因特殊需要必须查阅、影印时,经分局长批准方可在档案室查阅,在管理员监督下影印。外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借阅税收征管档案。
  (五)查阅、借阅人员不准在税收征管档案上做任何标记和涂改。
  五、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性保存:1税务登记表。2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保存十年:除永久保存之外的,均保存十年。
  六、税收征管档案的销毁保存期满的档案需销毁时,档案管理员应详细填写《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清册》,所长签字后报分局。税管科审核,分局长批准后销毁。销毁过程中,税管科必须派员监销,严防泄密、丢失。
  七、本制度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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