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盟市要积极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尽快按要求收集纳税人车辆基础信息,摸清车辆使用税税源状况。
2、各盟市要在下年度1月13日前,将上年度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和分析比对情况按附表的项目要求,以邮件或传真方式报区局税政二处,传真电话0471-4343142。
3、各盟市要在2005年10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的情况书面上报区局税政二处。区局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车船使用税税源统计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