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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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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0: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t8SLlkVjAc24cacT4CRA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7〕1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7]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6年12月29日和3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签发了国务院第482号令和第483号令,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废止,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外资企业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新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尚未颁布实施,经研究决定,在“两个办法”未颁布前,对“两个条例”扩大征税范围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令第75号)和现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予以征收,待自治区新的实施办法颁布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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