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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7〕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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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SQoqfI9Y81auIJLDJs9s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7〕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7〕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7〕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转发给你们,全区自2007年9月1日起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交强险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这是《条例》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自治区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区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盟市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旗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征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连续进行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摆放有关《条例》、《细则》、《实施办法》等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培训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细则》、《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了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要定期对所属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务使从业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三)做好计算机系统调试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与总公司沟通协调,按照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业务需求尽快完成计算机系统维护及调试工作,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要按照区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税收征管系统的调试升级工作,按时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
  三、明确相关政策,保证代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我区各保险机构从2007年9月1日开始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在代收代缴之前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纳税的,可到税务机关补缴,也可以在明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二)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从税款所属期日止,按日加收滞纳金。
  对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车辆,纳税人应出具已完税凭证,保险机构应将完税凭证复印存档备查并按差额补收车船税。
  (三)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每台车开具一组。减免税证明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单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另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免税情况上报给盟市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受理审查程序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减免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自行编号,编号规则为市、县区代码加流水号,号段为8位,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为0101****。
  (四)纳税人识别号是区分税款归属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单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对于个人应按身份证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组织机构代码前加行政区域代码填写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又没有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可根据其他证件编码填列,但证件编码前应加入行政区域代码。
  四、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保险机构不易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对在收取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险机构报告税务机关后,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强制手段或提请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进行严历打击。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
  减免税证明号:
  经审核(填写纳税人全称)__的(填写交通牌照号 )号(填写厂牌如黄海)牌(填写厂牌的型号 )型(填写大、中、小)客(轿)车符合公交(外交)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同意免征 年度车船税。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车辆牌照号 厂牌型号 载客人数
  办理人: 主管科长: 局长:
  受证人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减免税证明号8位,盟市代码为:呼市01、包头02、乌海03、赤峰04、通辽05、鄂尔多斯06、呼伦贝尔07、兴安盟08、锡盟09、乌兰察布10、巴彦淖尔11、阿盟12、满洲里13、二连市14、直属征收局15。各盟市所属区、旗县代码自行确定。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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