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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地税字〔2008〕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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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SVofwS8nfbYpL4uTomjc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8〕5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地税字〔2008〕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8〕5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我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确保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运行,针对部分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的使用要求:
  (一)《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要同时使用缺一不可。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必需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作为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和地方税务机关追缴车船税的法律依据。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均应对纳税人填写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与保险单的信息进行核对(保险单复印附后备查),经审核和核对确认无误后,要求纳税人在纳税人声明栏次签字生效。
  (二)依据纳税人签字生效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由保险机构代地方税务机关填发《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并在左上角文头空白处并列填写车主姓名(单位)和车牌号;右上角填写与《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相同的编号。
  (三)《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签章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翻印和复印。盟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管理已签章的《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的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进行处罚。
  二、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保险机构要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税法宣传。宣传无效纳税人仍然拒绝的,保险机构应要求纳税人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同时,由保险机构代地方税务机关填发《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经保险机构审核,纳税人签字生效后方可受理交强险业务。
  (二)保险机构在收到纳税人据实填写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基础信息和在其《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文书后,应在次日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未及时通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拒不填写或不能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也不在其《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声明栏次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保险机构要暂停受理该笔交强险业务;否则,税务机关依法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三、对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保险机构传递的纳税人据实填写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基础信息和在其《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的处理和转换,及时交由派驻税务人员进行处理,或将信息转换到交警检车部门在检车环节严格控管,实行“先税后检”。各盟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检车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交警检车部门在检车环节控管车船税的作用。
  (二)各盟市、旗县地税机关对无视国家税法拒不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通告限期缴纳;下发催缴通知书;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由法院进行追缴等形式,并要按日加收未缴纳车船税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由从事交强险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各盟市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大对车船税税法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板等新闻媒体连续进行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重点宣传有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法律知识和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履行的法律程序,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加大对保险机构的培训力度,使之了解掌握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和相关税收程序,特别是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各盟市地税机关要建立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为主,公安、国税等部门代征为辅的一体化委托代征机制,实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部门代收代缴,公安交警部门监督检查的制度。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有条件的盟市地税局可选派专人实行专业化管理的试点工作,在同一地区可将保险机构的税收征管和车船税代收代缴集中管理,便于研究解决代收代缴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工作力度,对企业、事业、行政、人民团体等固定单位,均采取申报缴纳方式直接征收车船税,以减轻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压力,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车船税自行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六、为了及时了解掌握解决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立按月报告制度,要求盟市地方税局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区局,具体内容见附件2。
  附件:1、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略)
  2、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表样见《内蒙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附表3)(略)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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