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5
  • Tax100会员 27977
查看: 676|回复: 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所[2001]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6877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877
2020-6-16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国税所[2001]25号
文件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所[2001]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所[2001]2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所[2001]2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1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2000]91号)精神,自2000年11月1日起,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事受税收协定待遇,必须按要求公报《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事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现将办理程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本《申请表》由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向储蓄机构领取并填写。
(二)本《申请表》必须由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签字或盖章。能够提供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也要填写本《申请表》,但表中"居民身份证明"项不填写,只将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附在《申请表》后即可。
(三)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将填写的《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储蓄机构,由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加盖本机关公章,退还储莆机构一份据以执行,另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有关问题说明
(一)储蓄机构可要求缔约国居民开户时,办理填报《申请表》等有关事宜。
(二)在2000年11月1日前,已由储蓄机构凭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的护照及其他有效证件确认身份的外籍居民,担自2000年11月1日起尚未填报《申请表》的,储蓄机构遇结息日结息时,可暂按已确认的缔约国居民身份所适用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通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外国居民尽快办理填报《申请表》等有关事宜。
(三)外籍居民个人填报的《申请表》或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首次提交日,以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表的日期为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