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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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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b88092e51ae04240b05758e82687e84e.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0〕145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1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4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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