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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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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e082fb89e69b401ca51cfdebbd3ae0a5.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3〕20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203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1A、SC6331E、SC6336E、SC6331C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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