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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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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cfd0c1efcbe5415389545a72cd0d6288.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3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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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____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2.________________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4月24日

  
  
  附件1:
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

  一、软硬件准备
  1.P3以上电脑一台,内存在128M以上。
  2.平板式彩色扫描仪一台。
  规格要求:扫描仪最大幅面为A3大小或可容下卷烟外包装完全展开(即扫描仪的有效幅面要比外包装完全展开图略大)。
  3.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二、扫描步骤
  1.将卷烟外包装平铺于扫描仪上,选择分辨率为96像素/英寸,图片格式选择为jpg,扫描后得到外包装图片1。
  2.将卷烟单包包装横向平铺于扫描仪上,下方横向放置两根烟支实物,一支包装中带图案(字)的一面向下,另一支向上。选择分辨率为300像素/英寸,图片格式选择为jpg,扫描后得到单包包装图片2。
  三、拼接步骤
  使用Photoshop将两张源图(图1、图2,编者略)拼接成一张完整的卷烟样品图片。
  1.打开Photoshop,选择“新建”,画布大小选择:宽度42厘米,长56厘米,分辨率100像素/英寸。
  2.如下图,将新建画布由上而下分为四块大区,分别顺序放置卷烟外包装图片、卷烟单包包装图片、卷烟烟支图片和说明文字。四块大区的高度依序为:27厘米(放置卷烟外包装图片)、1厘米(卷烟外包装图片和卷烟单包包装图片的间隔)、12厘米(放置卷烟单包包装图片)、7厘米(放置烟支图片)、9厘米(说明文字)。
  3.将扫描好的源图图1上的卷烟外包装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最上方区域内;将扫描好的源图图2上的卷烟单包包装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由上而下数第二区域内;将扫描好的源图图2上的烟支图片裁下,做适当收缩,横放于由上而下数第三区域内;写清最下方说明文字。完成后,存储为jpg格式图片,如下图。文件名暂用产品标识码表示,例如“45010114141210000.jpg”。
  
  
  附件2: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写。
  2.本表第1栏“企业名称”填写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4.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并且已上报总局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全部卷烟牌号(无论是否已经批复)。
  5.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6.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尚未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
  7.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8.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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