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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3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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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XLQRaiT95BdWmGDhxY3Dx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发〔1997〕31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3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3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字[1997]1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建税的组织征收管理工作,并结合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认真清理企业所欠的城建税,使税款足额征缴入库。
  二、认真执行城建税的有关减免税规定,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做到层层把关,认真负责,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减免和越权减免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堵塞资金流失,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缴纳增值阁、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地缴纳的规定,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将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地收缴当地金库,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对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纳税人要求减免城建税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批准后,方可减免。
  二、根据国家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规定,要认真做好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工作。我区已开征的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附加率为10%),一直由供电、供水部门代收,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加强征收。对于缴纳公用事业附加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单位和个人,须由当地政府报经自治区批准,方可减免。
  三、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有关城建部门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水源建设费、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环卫有偿服务费,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费等。
  对缴纳上述收费有困难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备案。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精神,凡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城市维护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城建资金的安排使用,城建、财政部门应密切合作,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城建资金的管理,要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要定期向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以及城建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统筹安排使用,并要根据财税收入编制年度收入计划,纳入部门考核目标。对于收入计划完成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代收公用事业附加的供水、供电部门超额完成征收任务的,从超收部分可以提取3%至5%作为奖励。
  七、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建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截留、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擅自减免各种税费和擅自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加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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