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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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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1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75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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