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9〕4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我区煤炭资源,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体现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从1999年6月1日起,将自治区范围内的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为每吨1.5元,请各地按新的税额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