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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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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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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1: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76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77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98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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