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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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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1: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PygyAqmTuqCi3VpBtHS6r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0〕13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0〕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13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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