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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6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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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5umqyQu5XhtkPe1ABUfmT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3〕69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6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69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区石灰石资源税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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