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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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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8fWLBif4qQ5rR2/xjGaN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函〔2005〕3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200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函〔2005〕3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开展资源税、土地税、房产税(以下简称“三税”)税收资料普查是开展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几年来,在全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全体普查人员的辛勤努力下,我区的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搞好2004年度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地方“三税”普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工作,要全面收集纳税人的相关数据资料,不得漏报或虚报。凡年纳资源税额在1000元以上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进行普查。
  二、资源税普查范围和数据的填报,应按《资源税税收资料普查填表说明》规定及要求认真填报,各地特别要注意做好企业代码和数据的人工审核工作,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逐级请示,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委。土地税和房产税要按照普查软件的要求认真填报,认真核实应税土地面积和应税房产原值。
  三、各地务必按上述要求安排布置及开展好2004年度的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普查的各项工作,并将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局,并做好参加全区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汇审的准备工作。
  四、今后对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将进行考核评比,对完成好的单位要进行通报表扬。
  今年的地方“三税”税收资料普查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各级地税局进一步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并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器材保障等方面给予保证。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调查内容及事项要指派专人配合,确保本次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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