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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内财税函〔2005〕6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报送资源税税额调整建议有关要求的通知》(财办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抓住自治区推进工业化,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和机遇,结合近期开展的资源详查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并认真分析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储量分布、开采条件及价格、成本、销售利润率、税负等情况,提出你地区对资源税税额的调整建议,在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于9月23日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地税局报送相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治区财税部门将在认真研究各地建议的基础上,在报请自治区政府同意后,向国家财税部门上报我区资源税税额的调整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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