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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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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q9EzS4C5Ha/eh9h9uMog7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7-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三、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进行了修正。
  本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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