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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13〕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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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jSWRLtyhMII5aZT/UQMQ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13〕7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13〕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原矿资源税适用税率在8月l曰后统一按《办法》执行。
  二、各地要对《办法》实施前的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资源税欠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013年7月12日前,以电子文档格式将相关情况通过内网上报至税政二处苗文波邮箱。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资源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办法》实施后要将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区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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