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40
  • Tax100会员 33116
查看: 815|回复: 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地[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5 10: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地[2010]8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地[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8号
  全文有效
  2010-1-1
  各区县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为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大提速工作要求,缩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结合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照顾的,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各区县地税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后行文批复。
  三、各区县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当年9月底前将需经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于当年10月底前行文批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