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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09〕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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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872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09〕7号
文件名: 税委会〔2009〕7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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