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4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北疆、南疆、东疆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2009〕83号),以及文中的相关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和《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