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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46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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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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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6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46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460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4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北疆、南疆、东疆分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财法税〔2009〕83号),以及文中的相关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和《新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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