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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9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奎屯供电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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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2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19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9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奎屯供电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奎屯供电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199号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奎屯供电公司税收管理,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现就奎屯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奎屯供电公司”)及所属供电所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单位奎屯供电公司及所属供电所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办法,供电所包括:农七师123团、124团、125团、126团、127团、128团、129团、130团和奎屯市区供电所等9个单位。奎屯供电公司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发生增减变化时,奎屯供电公司所属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税务登记奎屯供电公司及所属供电所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地点奎屯供电公司及所属供电所为增值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纳税申报和应纳税款的核算奎屯供电公司、各供电所为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应纳增值税的核算:奎屯供电公司汇总各供电所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汇集全部企业发生的进项税额,计算全部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根据奎屯供电公司、各供电所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总电力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计算分配奎屯供电公司、各供电所应纳增值税。实行预缴方式的供电所按照分配的税款数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奎屯供电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奎屯供电公司及其所属供电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的,就地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的,由奎屯供电公司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奎屯供电公司所属供电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日常管理
(一)每月十五日前,奎屯供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企业当月增值税申报表和《预缴税款分配表》传递到该企业所属预缴税款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二)奎屯供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按规定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每月15日前报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奎屯供电公司。
(三)奎屯供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汇总各地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并根据汇总后数据对奎屯供电公司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核实。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奎屯供电公司,规范财务核算。
(四)奎屯供电公司所属各供电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奎屯供电公司所属供电所增值税检查工作。发现申报不实,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奎屯供电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奎屯供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企业全年税收情况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抄送自治区国税局和奎屯供电公司所属供电所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奎屯供电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清算或查补该企业的税款,应按照税款所属期各供电所收入比例进行分配,通知企业按照分配的税款向所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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