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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55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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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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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4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7〕45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55号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7-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新国税办〔2007〕4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通知》 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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